消费税(或:销售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在消费税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征后,有人认为消费税是额外增加的商品税负,会引起物价的上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根据税制设计,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原来是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先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这些产品的原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了不因税负下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需要将税负下降的部分通过再征一道消费税予以弥补。
因此,开征消费税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虽然还是征收增殖税,但基本上维持了改革前的税负水平。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不应成为物价上涨的因素。
消费税的特点
1. 消费税仅对部分货物(14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 消费税是价内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3.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4.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5. 消费税征税范围分为四个方面;
5.1 一些过度消费对人的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5.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
5.3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
5.4 不可再生好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汽车轮胎等。
6.消费税税率的种类:
6.1 从价定率: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为依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6.2 从量定额: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或自用数量和单位税额为依据计算应收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
6.3 复合计税: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应税消费品中,卷烟、白酒两类应税消费品采用复合计税方式,既从量定额征收又从价定率征收
6.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7、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在计税当期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额
8.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8.1自产自用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根据税不重征、计税简便的原则《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产自用消费品不纳税
8.2用于或其他方面:是指除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外而用于其它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如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税,但是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税: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9.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好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好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10.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税率
11.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下载地址
相关下载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